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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政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民政 发布时间:2023-04-23 16:13


1、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求助?

答:一是可拨打110报警求助护送来站;二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进行求助。

序号

救助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24小时值班电话

备注

1

池州市救助管理站

贵池区福康路99号

0566-2022460

 

2

东至县救助管理站

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福利巷62号

0566-3320019

 

3

石台县救助管理站

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唐刘组

0566-6020271

 

4

青阳县救助管理站

青阳县容城镇五星村五组

0566-5036122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指哪些?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对因偶然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造成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3、救助管理站受理求助的程序有哪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救助管理站有着严格的工作程序,确保受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简述如下:

(1)核实求助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2)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并告知其实施救助的内容;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其不救助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3)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情况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4)对有自返能力的成年受助人员,及时为其购返乡车票并发放途中所需的食品和饮用水;

(5)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员,及时联系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要求来站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无力来站接回的,及时安排专人护送其返乡。

4、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情况?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

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

(五) 随身物品的情况。

5、救助管理站为求助人员提供哪些救助服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哪些情况下不予救助?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一式两份):

(一)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7、什么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同时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

8、救助管理站能不能实施长期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9、境外人员如何向救助站求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交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10、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员有的救助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一)对受助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由救助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二)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三)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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